杭州网讯 杭州的陆某租车后在短短3个月创下18处违章、被扣60分的记录。租期到期后,陆某归还了车,但一直不去处理车辆违章、罚款,连5000元保证金也不要了。车子过不了年检,无奈之下,租车公司将陆某告上了法庭,但最终,租车公司竟输了官司。
3个月扣60分不去处理 保证金也不要了
50岁的陆某于2016年11月14日在杭州某租车公司租了一辆东风日产阳光浙A号小型汽车,并签署了汽车租赁协议。双方约定租车费用为3800元每月,租期自2016年11月14日14时至2017年2月13日14时。
该《汽车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陆某在还车结算时将租车合同保证金转换成违章保证金,并承诺在接到违章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在交管部门接受处罚。
若陆某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违章,其同意租车公司从上述保证金中扣除尾款及相应手续费,由租车公司代为处理违章。如果出现任何违规、违法、违章、事故及肇事行为或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损坏、损毁的情形,陆某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停驶期间租金照付。
租赁期满后,陆某将涉案车辆归还给租车公司,之后涉案车辆由租车公司占有。但由于陆某在租期内驾驶该车造成18处违章、1900元罚款及扣60分等后果,租车公司并未归还陆某保证金5000元。
之后陆某经租车公司多次催促,均不予配合处理车辆违章、罚款,致使上述车辆无法通过年检,造成停运损失。
法院驳回租车公司全部诉求
去年4月,租车公司无奈,去拱墅法院起诉陆某,要求陆某立即处理租赁车辆的违章情况,同时要求陆某承担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
案件开庭审理时,陆某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提交答辩材料或证据。
拱墅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租车公司要求陆某处理租赁期间的交通违章的诉请,因为交通违章处罚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该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赔偿停运期间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租车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车辆在出租期间里有因陆某的原因,导致损坏、损毁的,且涉案车辆在租赁期满后由租车公司占有。所以这个诉请的依据不足,法院也没有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租车公司的全部诉求。租车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杭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答: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的邵东倩律师指出,这个案件败诉的原因主要在于“交通违章处罚是交警部门对当事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租车公司为更好的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她建议租车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章不处理是违约行为”,并约定可实施的违约金计算条款,比如“在租赁期间,产生一个违章不处理,应承担违约金多少;产生两个违章不处理,应承担违约金多少……”或者“在租赁期间,因违章被扣2分不处理,应承担违约金多少;因违章被扣5分不处理,应承担违约金多少……”这样约定,即使无法通过起诉要求租赁方处理违章,但可要求租赁方承担相应的违约金。